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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生舞台謝幕前必須知道的幾件事-以父母資產傳承為核心(上) 2025/02/10
   
     隨著年事漸長,如何在生前妥適規劃資產傳承的議題,常是執業過程中,當事人關切的重點。尤其在遺產可能包括不動產、現金及有價證券等類型,不同類資產涉及各類稅種及課徵方式,要如何兼顧繼承及節稅需求,更能發揮遺愛人間,使遺族獲得充分照顧的效果,往往是預先安排的重點。父母若未預先安排或安排內容有與法令不符時,因此衍生遺產分割、撤銷贈與、確認遺囑無效或返還侵害特留分等訴訟,除纏訟耗費時間及金錢外,遺族間因爭執撕裂的情感,恐非短期所能修復。
 
以下乃就幾種常見之父母資產傳承規劃,提供初步分析:
1. 買賣
指父母將自己名下的財產,出售予子女,並由子女給付價金予父母。但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移動,以贈與論,除非得提出給付價金之證明。因此,父母若以買賣方式出售財產給子女,需得證明子女有能力給付該筆價金,且該價金不得由父母借與,也不得由父母作保向他人借貸(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需特別留意。
若出售的財產為不動產者,考慮到價格較高,子女往往無力一次付清價金,故父母將房產過戶給子女前,由子女先洽銀行申請房貸後,指示銀行撥付貸款予父母作為買賣價金,仍要注意國稅局可能實際調查子女收入或財產狀況是否有能力償還每期貸款。
以買賣方式處分財產,可提早實現父母資產轉移予子女效果,父母也可以確保該財產由適當的子女取得,但同時也會產生土地增值稅(若符合條件,得主張適用自用優惠稅率)、契稅、印花稅等稅賦。另外,若出售的房地是父母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者,且該房產出售價格符合市價者,因父母有財產交易所得,需另申報房地合一稅。此外,子女雖給付價金,並非無償取得,但因取得成本接近市價,取得子女未來出售時因取得成本較高,即得將未來出售成交總價扣除取得成本、裝潢等改良費用及移轉過戶支出的餘額,才是其交易所得,故有機會繳交較低的房地合一稅。
 
2. 贈與
國人多熟知贈與每一年度免稅額244萬元之規定,但對下列事項仍常有誤解如244萬元是如何計算?每一年度如何認定?免稅額內贈與是否需要申報?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與財政部解釋,所謂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人數(父或母為不同贈與人),非以「受贈人」計算,故贈與人不論贈與幾位受贈人,均不得超過244萬元免稅額內。所謂每一年度,是以日曆年計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為認定年度。在免稅額額度內之贈與,得免辦贈與稅申報,但若需辦理產權移轉(如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而需檢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者,仍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申報。另需特別提醒者,配偶間贈與並無額度限制,依法均無須課徵贈與稅;又父母於子女結婚時,所贈與之財物不超過100萬元者,亦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透過每年免稅額內贈與,不但可免贈與稅負擔外,又可藉由資產陸續轉讓來觀察受贈子女管理財產的規劃,可避免父母一次大量移轉資產後將來或現在面臨無財產維持生活的困境,確實是可行的好方法。
若父母要贈與的標的,為房產者,雖得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分年在244萬元額度內贈與子女,來達到節稅效果,但因子女取得成本,係以受贈時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而非市價,故受贈人取得房地後,若非自住而出售者,可能需繳納較高之房地合一稅。另以房地贈與者,受贈人需繳納土地增值稅(無法主張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契稅、印花稅外,若扣除免稅額後受贈金額為2,811萬元以下者,課徵10%;2,811萬元至5,621萬元者,該部分加課15%;5,621萬元以上者,該部分加課20%。
 
3. 保險
保險也是臺灣地區常見之財富管理方法,依照保險法第112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父母用自己名義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所購買人壽保險,於父母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若保單有指定受益人者,該金額不得作為父母之遺產。在保險從業人員廣為宣導下,很多父母都有這指定受益人來減少遺產總額的觀念。但實務上仍有許多爭議問題:
【1】受益人若僅記載繼承人,是以簽訂保險契約還是死亡時之繼承人為主?
關於這點,法院見解仍有歧見,但多數見解是認為要以簽訂保險契約時為主,所以簽約當時為繼承人者,縱使日後喪失繼承權(如配偶離婚)或拋棄繼承權,仍不喪失受益人身分。
【2】受益人記載繼承人,是要以法律上應繼分還是照繼承人人數均分?
目前保險實務常見於保單約定A、B條款,由要保人選擇在多數繼承人情形時要以人數均分還是依照民法應繼分規定辦理。
應注意一點,被繼承人若有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 高齡投保、短期投保、巨額投保或保險給付低於繳納保費等情形,經國稅局認定有規避遺產稅情形者,國稅局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部分保險給付轉列遺產課稅。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縱無前述規避遺產稅情形,但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壽險或年金險死亡給付,一申報戶全年合計超過3,330萬元以上者,仍需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此外,若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以子女為被保險人而購買之保單,於父母過世時,因該保單已有保單價值,故該保單價值仍會被列入遺產計算。倘若父母於死亡前2年有將保單要保人由自己名義變更為子女者,該保單價值應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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