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公布之訴訟終結件數統計資料(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921-1-1-20.html),婚姻事件透過訴訟終結之案件數,由民國100年共11,569件,至109年減至6,380件,雖有逐年遞減趨勢,然婚姻事件始終是親屬訴訟類型的大宗。而一般熟知之婚姻事件,若牽涉到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者,伴隨本案離婚訴訟審理期間,加上調解前置、等候社工訪視等程序,往往需耗費一年以上。此時夫妻雙方常已分居各自生活,除偶然在法庭見面各自攻防或約定探視外,彼此可能已無交集,若所得或財產較高之一方,為避免日後遭強制執行,私下脫產、隱匿所得或財產情形,無寧將造成另一方將來求償之障礙。
對此,家事事件法第85條已就家事非訟事件定有聲請暫時處分之規定,而若為家事訴訟事件,如上面提到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希望先予保全相對人財產者,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以下規定,向本案或假處分標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經法院准予後,另辦理擔保提存再聲請假處分執行。
假處分聲請的重點,在於如何向法院釋明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前者可說明現已提出或將來欲提出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內容,較無困難;後者則需向法院說明相對人有何改變財產現況之疑慮,可能釋明的佐證資料如地政事務所或寄發之補給權狀通知、契約書,匯款單,或者如相對人曾揚言要處分財產之錄音、簡訊等,在合法蒐證的範圍取得者,都可作為釋明之證據。
另法院如認聲請人已盡力釋明,但仍有不足者,將另參考司法院公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估算本案訴訟需要審理時間,以財產價值(土地常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則常參考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乘以法定週年利率及審理時間後,估算相對人可能損害。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6條規定,應以假處分標的價值10分之1作為擔保金額之上限。舉例而言,假處分標的價值若為1,000萬元,則假處分擔保金額則為15萬元 (計算式:10,000,000*0.0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