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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你越界了!民法免為拆屋還地規定及效果 2019/11/22

     為調和土地相鄰關係之彼此和諧,民法第774條至第800條之1訂有許多規範相鄰人間使用土地之規定,此乃考量土地界址劃分乃人為,不免與自然環境條件或個案公平或有懸隔。若各所有人均本於所有權作用,隨時要求排除臨地侵害,極可能迫使臨地無法充分發揮使用效能,有礙整體社會經濟發展。

其中一重要之規定,即民法第796條關於越界建築之規定。該條規定是適用於土地所有人在建築房屋時,非因故意或過失而有部分房屋越界建於臨地土地上,若臨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異議者,於臨地所有人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拆屋還地時,法院得審酌經濟利益及公共利益,裁量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除,以兼顧當事人利益及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但應補償臨地所有人損失之情形。其要件如下:

  1. 建築人需為土地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權人:無權占有人不得主張;又民法第796條雖僅規定於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情形,但民法第800條之1另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利用人亦得主張。
  2. 需為建築房屋或房屋價值相當之建築物:所謂房屋,並不限於合法取得建築執照之房屋,縱為違章建築物也包括在內。此外,本條也適用於具有永久性且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建築物,如倉庫、立體停車場等;但若為牆垣、狗舍或屋外簡陋廚廁,則不得適用。
  3. 需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即個案中由法院調查土地所有人或利用權人於建築房屋時,是否有先申請鑑界或於建築時由建築管理機關指定建築線。
  4. 需逾越地界者僅為房屋之一部分:全部越界或一半越界,不適用。
  5. 需鄰地所有人知悉越界情事而不即異議。

若土地所有人或利用權人建築房屋時,並不符合非重大過失要件,此時法院如認為拆屋還地之結果,將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法院仍得依照同法第796條之1規定,考量逾越地界及臨地法定空地比率、容積率等(該條增定理由參照),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並準用第796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有關支付償金或畸零地價購之規定,但土地所有人或利用權人故意越界者,則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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