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仲裁法】跨境電商交易紛爭解決方式-以線上仲裁機制為核心 2019/07/31

      現今網路交易技術日新月異,企業與消費者透過網路平台進行直接交易,若產生產品瑕疵或退換貨爭議時,依我國現行制度,雖得透過消費爭議處理程序以調解方式嘗試解決,但此調解機制,仍需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透過面對面協商溝通,程序冗長費時,恐仍無法符合電商交易即時性需求。而且,在電子商務產業流程鏈的任一環節,包括最初下單交易、金流平台,到終端物流、客服及保固均需仰賴平台網站、電子金融交易、物流業者等相互間緊密交扣,相較於傳統交易,現代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已出現質量重大變化,國外遂逐漸朝向建構線上紛爭解決(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ODR)制度方向發展。線上紛爭解決制度,其內涵可包括線上協商、線上調解,甚至線上仲裁,相較於傳統訴訟方式,線上紛爭解決制度可降低微型企業法律成本,並透過網路科技的持續發展,特別是電子簽章技術,而減少弊端,俾在經濟、迅速有效及正確判斷是非間,取得一定衡平,降低消費者因擔憂後續求償成本而對電子商務交易裹足不前的疑慮,藉此促成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

線上仲裁制度即係為因應微型企業迅速止爭需求所產生之替代爭端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由紛爭當事人透過電子郵件、網路對話平台交換主張及證據資料,步驟上得先以協商優先,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再交由仲裁人於線上作出判斷。但其落實發展,仍須解決下列問題:

  1. 是否承認線上仲裁協議:交易雙方若透過網路平台勾選同意仲裁,是否符合當地國法令規定,仍可能產生爭執,故宜於電子化仲裁協議中約明選擇承認電子化仲裁地或國家。
  2. 仲裁地及仲裁準據法選擇問題:因線上仲裁並無實體環境進行仲裁程序,故在選擇仲裁地時,可預先選定與電子商務交易有密切關係地之法律為仲裁地,並適用該地準據法,並適用符合該法令規範的合約範本。
  3. 參與當事人身份確認問題:為確保參與者為實際發生糾紛之當事人,線上仲裁程序需建立一完善電子簽章制度,避免身份偽造弊端,以免影響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我國現有已具備初步電子仲裁制度之基礎規範,如仲裁法第36條准許標的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案件得適用仲裁機構訂定之簡易仲裁程序,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規則第6章以下設有簡易仲裁程序之規定;另行政院於106年修正公布之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第9條亦載明,電子商務消費爭議之外部爭議處理之機制,除需具有獨立性外,應盡量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因此,在此基礎下,得透過增加線上仲裁平台的配套規定,並與國內外電商業者合作,於交易前即選擇適用線上仲裁制度,以求即時、經濟解決跨境交易爭議效果。

(本文同步刊登於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月刊 108年7月號,

網址:https://www.epza.gov.tw/downloadfile_url.aspx?url=files/201907/4299f381-51a5-4539-8d6e-ad72c95f61d1.pdf&filename=108年加工出口區7月刊瀏覽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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