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勞動法】一例一休變革與影響(下) 2017/11/10

     我國勞工休假制度,相較於歐美及日韓等國,呈現出一個特殊情形,即國定假日較多,而特休假較少,且過半數本國勞工均未休畢特休假,足見勞工特別休假權利未能充分行使。又特休制度本在給予勞工假期規劃之彈性,期以透過較長假期之安排,來徹底放鬆工作壓力,俾利重新返回工作崗位時,能再次充電出發,提高工作效率,並降低因工作疲憊所衍生之職業災害風險,對於勞資關係之和諧,有相當之助益。本次修法另一重點即特休假制度之變革,其要點如下:

1.資淺勞工特別休假天數增加:

於本次修法前,勞工需到職滿一年方享有7日特別休假,導致資淺勞工無法充分享有特休假,故修法訂為繼續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六個月者,享有三日之特休假。而特休年資之累計,依本次修法立法理由及勞動部說明會見解,原則上應自到職日起算,但若與勞工協商後,得以年度結算。

2.明定特休假為勞工權利,雇主應尊重勞工排假權:

勞工於符合特休假年資後,即確定取得請特休假之權利,雇主不得任意再以產能或排班為由,拒絕勞工請休,亦不應要求勞工於年度開始前即預排年度特休假,僅能促請或提醒勞工排定(勞動部: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1060/)。過去少數雇主常以半年或季為期,要求勞工分期休完特休假,否則特休假歸零之作法,行政法院於舊法時期已多次判決認為違反當時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於修法後仍屬違法。

3.特休假未休畢者,應一律補發工資:

依據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者,雇主應發給工資。而補發工資之計算方式,依照勞動部97/12/17勞動二字第0970085418號函,該工資應按平日之工資折算,與平均工資不同。故如勞雇雙方並未特別約定將如績效獎金、加班費等列入計算的話,計算未休滿特休工資,僅能以「正常工時」之工資計算。如勞工平日每月工資為3萬元,績效獎金為3,000元,另每月可領加班費約2,000元,勞工於年度終結仍有2天特休未修,雇主應給付2,000元工資[(30000/30)*2]。上開函釋雖經勞動部於106年6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328號函終止適用,然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仍係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若是月薪制者,則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又雇主應發之未休工資,應於約定工資給付日發給或年度終結前30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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