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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一例一休變革與影響(上) 2017/01/13

   

      勞基法第24條等修正案(下稱一例一休),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105年12月6日三讀通過後,經總統於同月21日公告施行,各界議論紛紛,褒貶不一,修法造成之變動及影響,可謂勞基法制定來以少見。本文爰摘要說明如次:

1.休息日及例假排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為40小時,換算工作天數為5日。再配合修正後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勞工於一週得享有二日休息,此即政府一再宣導的落實週休二日制度。但休息日及例假,並非限於週六及週日,雇主與勞工協商後,可於勞動契約內訂明每週何日為休息日、例假,或於工作規則內明訂後公告施行;且休息日、例假,事業單位內部亦可分別約定,如部分勞工休息日為週六,部分勞工休息日為週三,亦無不可,僅需符合每七日應有一日休息日或例假之要求。

另外參考勞動部於105年12月28日頒布之函釋,於兩個例假中,若排定一休息日,且勞工於該休息日確實未出勤,而勞工未連續工作超過6天者,亦為適法。舉例而言,如勞工於106年1月1日為例假,次一例假排定在106年1月11日,二者雖超過7日,但若約定106年1月6日為休息日,且勞工於該日確實休息者,上開約定仍屬合法。

另事業單位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適用二週彈性工時,或屬勞動部指定之行業,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適用四週及八週彈性工時,依修正後勞基36條第2項規定,休息日或例假得於一定期間內調整:

  • 二週彈性工時:勞工每7日至少要有一日例假,但得與勞工協商於二週內二日休息日及二日例假如何排定。
  • 四週彈性工時: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例假,但得與勞工協商於四週內如何排定四日休息日及四日例假。
  • 八週彈性工時:勞工每7日至少要有一日例假,但得與勞工協商八週內如何排定八日休息日及八日例假。

2.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問題:

勞工於前揭休息日及例假,固均無出勤之義務,雇主仍應給付該二日之工資(勞基法第39條),但因月薪已包括休息日及例假工資,故雇主不需額外給付工資,僅係不得於原月薪工資內扣除。此外,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上班者,依修正後勞基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勞工縱然實際出勤時數未達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者,仍應按4小時、8小時及12小時計算。若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但需提早離開者,應如何計算休息日出勤時數?依勞動部長於立法院接受質詢時之意見,因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當日即有工作之義務,若勞工欲提早離開,需辦理請假,再依請假事由計算加班費,比如勞工於休息日出勤6小時,之後請「事假」者,雇主無須給付6小時至8小時之加班費,但會影響勞工全勤。但若請「病假」者,雇主就後二小時仍須給付半薪。

3.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者,出勤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加班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3分之1,超過2小時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另加給1又3分之2(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上開條文所定另外加給之成數,均不包括原本的月薪。舉例來說,某勞工月薪為3萬元,其平均時薪為150元(30000/240),則:

  • 勞工休息日出勤者,出勤時間3小時,應以4小時計算工作時間及工資,則雇主除原本月薪外,應另外給付休息日加班費900元。計算式:(150*1 1/3*2)+(150*1 2/3*2)
  • 勞工出勤6小時,應以8小時計算工作時間及工資,雇主除原本月薪外,應另外給付休息日加班費1,900元。計算式:(150*1 1/3*2)+(150*1 2/3*6)。
  • 勞工出勤11小時,應以12小時計算工作時間及工資。而且,休息日超過8小時之部分,因不在雇主原本給付月薪範圍,故雇主就該超過部分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2又3分之2,即應另外給付休息日加班費3,500元。計算式:(150*1 1/3*2)+(150*1 2/3*6)+(150*2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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