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不幸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得向雇主請求給付醫療費用、工資、殘廢及死亡等補償,此部分為無過失責任,應負責之對象為雇主,惟該補償請求權,依同法第61條規定,應於得受領之日起二年內行使。至於雇主之認定,應以實際上指揮並受勞務給付之對象為主,並非以形式上以勞、健保投保單位為依據。
此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而符合上開條件之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起,至離職或資遣之日時,為勞工投保(勞保條例第11條),如有違反者,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因此,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者,而雇主有為勞工投勞保者,勞工可先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等各項給付。如有不足,再向雇主求償:
- 醫療給付:勞工因職業災害事故,需門診或住院,且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者,得免繳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 傷病給付:勞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罹患職業病而需接受治療,導致不能繼續工作而未能領到原有薪資者,可從不能工作的第四天起申請傷病給付,第一年以申請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計算,經過一年尚未治癒者,則給付金額將會降到50%,且最多請領至第二年滿為止。
- 失能給付:若經治療後,已不能期待勞工回復原來工作能力,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失能者,勞工得視失能種類、失能狀態申請失能一次金或失能年金(依勞工於97年12月31日前有無勞保年資而定)。但須注意者,若勞工於尚未向勞保局提書失能給付前即過世,受益人不能代為申請失能給付;反之,若已提出申請後過世,受益人可以選擇領「死亡給付」或「失能給付」。
- 死亡給付:即由死亡勞工之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等一定身份親屬,申請包括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前者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後者為發給40個月的給付。
惟依101年12月21日修正施行之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需特別注意。
除上開向雇主求償以及申請勞保給付方式外,依據職災勞工保護法規定,如勞工因職災因此失能者,還有機會申請下列各項補助:
已參加勞保之勞工:
-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於請領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後,符合失能給付標準1至15級者,得提出申請。
-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於請領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後,符合失能給付標準1至7級者,得提出申請。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符合失能給付標準2至15級,每月訓練時數超過100小時者,得提出申請。
- 看護補助:指符合失能給付標準精神、神經、胸腹部臟器及皮膚失能種類第1、2級,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得提出申請。
- 器具補助: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醫師診斷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申請該器具之補助者,得提出申請。
- 勞工死亡家屬補助:勞工去世後遺有原受勞工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且家庭生活困難者,得提出申請。
未參加勞保之勞工:除申請上開補助外,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予補償,勞工還可申請以下補助:
- 殘廢補助:指符合失能給付標準1至10級者,得提出申請,但雇主若已經為部分補償者,需扣除之。
- 死亡補助:指去世勞工之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得提出申請,但同樣需扣除雇主已給予之死亡補償金額。
案例:模切機斷指案(台灣高等法院101勞上41)
A男為派遣公司B公司所僱傭,並派遣至C公司擔任模切機之夜班作業員,C公司在100年2月24日臨時指派A男從事日班員工所做之沖模工作,A男在沖模過程中,右手不慎遭機械壓傷,致右手食指、中指截肢,無名指失能,經勞保局認定永久性失能為第九級,因C公司拒絕賠償其所受損害,乃起訴請求C公司賠償(B公司因少報投保薪資部分,已另給付殘廢補償差額)。法院審理後,認為C公司確實未對A男為事先之教育訓練,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情形,認為C公司應賠償以下費用:
1.義肢費用:17萬元
2.勞動能力減損:179萬6,931元。
3.慰撫金:30萬元
但因為A男現場操作時,亦有疏失(認定有40%過失),且A男已領有失能給付及B公司補償,應予扣除,最後判給935,749元。